案情:王某买了一套34万的房子,首付16万,其丈夫付尾款时交了20万元,多付了2万。卖房者称多付的2万是好处费,不予归还
本应付18万元购房尾款,王某的丈夫却因粗心付了20万元。
王某让卖房者张某退还,张某却称那2万元是给他的好处费。
昨日,记者从东陵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某一审被判退还2万元购房款。
2011年6月1日,王某与张某通过中介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东陵区某小区的住宅一套,价格为34万元。第二天,王某的丈夫交给张某首付款16万元,张某给其出具了收款收据。
一个月后,张某将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等资料交给了王某,同时将此房交给王某一方,要求王某付清尾款。王某的丈夫与张某共同去中信银行取钱。随后王某的丈夫因粗心大意付给张某20万元,多付了2万元,当时王某的丈夫并未发现。
一年后,王某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才发现多付了购房款,立即找到张某索要,张某拒不退款。
2012年10月,王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多收的购房款2万元。
东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辩称,王某一方多付的2万元不是购房款,而是给他的好处费。因此,不存在王某一方多支付他2万元购房款的事实。
■法理解释
不能证明2万元是“好处费”
因此法院一审判卖房者退还2万元
东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查明,王某购买的房屋实际房主并非张某,张某代表房主签订的买卖协议。在王某付出的36万元中,由张某收取2万元,房主收取3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6月1日,沈阳某房产中介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张某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某小区私有房屋购房款为34万元,原告王某实际支付了36万元,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王某曾承诺给被告张某2万元的好处费,且张某承认收取了原告王某多支付的2万元,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应返还原告王某多支付的购房款2万元。
记者从东陵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某一审被判返还给王某购房款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