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我已领取房产证,却不能办土地证?
答:有的开发单位虽通过房产总登记,办理了房产证,但在土地预先登记审查中发现存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不予登记后,相关土地权利禁止进行相关处分,所以出现个人土地证暂时无法办理的情形。《土地登记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不予登记的情形。
问:重新核定土地登记费后,能否减免收费?
答:今年4月9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明确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多种情形可以减免收费,比如:车库(或车位)用地与住宅用地或非住宅用地登记在同一本土地证上的,按对应类型的收费标准分别收费;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与住宅用地完成一次登记的,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不得分别收费;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土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构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宅用地登记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土地登记也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未发生权属转移)、地址变更而申请的土地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减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一个部门统一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只能收取一道房屋或土地抵押登记费。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土地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土地权利人核发土地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土地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换发新证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
(福州晚报记者何佳媛电台记者高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