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本案争议房系登记在一方(无论哪一方)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二款规定,情况大不一样了,晓勇应享有自己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不是共同共有、均等分割。
婚前合资购房不是署谁名就是谁的房产
【案例】
马先生与田小姐确定恋爱关系后,决定购买一户两居室婚房。马先生自己拿出积蓄10万元,田小姐支付5万元,马先生的父母资助25万元,余款12万元贷款解决。因马先生没有住房公积金,只好以田小姐名义用房屋公积金贷款,房产权证上落的是田小姐的名字。事后,双方因布置新房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分手。马先生提出应将房子更名给自己,田小姐却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没有必要归还。该房屋应如何处置?
【分析】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系证明权利人的外部表现形态,但不是唯一凭证,双方当事人对权属出现争议时,应根据客观真实情况来综合确定。本案中,马先生与田小姐确定恋爱关系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就属于按份共有性质,双方所占份额多少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计算。其中,马先生父母出资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又因马先生出资较多,该房屋归马先生所有为宜。田小姐出资部分及以田小姐名义贷款部分,应由马先生予以返还,并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息标准予以补偿。
放弃购买权并不等于对所出资金无权
【案例】
马平川和杨楠原本是一对恋人,二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马平川当即支付了3万元定金。事后,二人共同交纳了28万元预付款,其中,杨楠父母出资20万元。剩余30万元房款贷款解决。可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因发现马平川有不良信用记录,大学时接受助学贷款未及时还款原因,无法申请贷款。为不影响买房,马平川出具了一份“放弃房屋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同时,杨楠与开发商补充协议,将预购人一栏中只登记了杨楠名字。之后,杨楠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按期偿还。最近,二人因感情分裂结束同居生活。事后,杨楠将该房转卖他人。马平川要求分割售房款,杨楠却说这房子是她一个人的,跟马平川没关系,只同意返还3万元购房定金。
【分析】
尽管马平川在购房过程中已经明确放弃购买该房屋,并且购房合同之预购人登记在杨楠一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归杨楠一人所有,房屋出售所获得房款理所当然也归杨楠个人所有。但是,马平川有证据证明,3万元定金是由他个人支付,28万元预付款中有他与杨楠共同出资8万元。这8万元应认定为双方合伙出资,杨楠应当将7万元返还给马平川。此外,马平川还可对自己出资的7万元,要求杨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要防止婚房争议纠纷,关键是在出资购房时做好三件事儿:
一是保留好出资证明,如资金来源何处、转账到何处等;二是无论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最好在房产证共有性质一栏中标明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或者是个人所有;三是父母出资多少、给哪一方,可事先做出约定,免得事后无凭证、引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