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发现,新疆鸿远公司支付上述“建行贷款融资服务费”财务结算依据的8份没有真实经济业务内容的采购合同和费用审批单分别为:付郑丽霞苗木款630万元;付刘天礼苗木款525万元;付侯生贵苗木款700万元;付严兴东苗木款165万元;付上海艾苏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灯具款96万元;付上海常塖建材有限公司地板款197万元;付上海简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材款524万元;付上海简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材款59.6万元。
审计报告还显示,新疆鸿远公司支付的3079.6万元“建行贷款融资服务费”中的2020万元最终转账进入到名为“历美钢”的个人户头。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认为,此款项申请对象和支付对象完全不一致,严重违背了财务制度。
新疆鸿远公司涉嫌商业贿赂
记者从新疆鸿远公司获得的一份名为《建设银行融资服务费说明》显示,新疆鸿远公司于2011年7月委托上海天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昀)协助办理“绿城新疆玉园”项目在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申请的额度为6亿元的固定资产贷款,通过上海天昀的协调,建设银行于2011年8月25日审批通过了新疆鸿远公司申请的6亿元项目贷款;新疆鸿远公司在贷款投放后需给上海天昀支付融资服务费。
记者从上海市工商局查询到的信息显示:上海天昀注册资本金50万元,地址为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566号202室,法人代表为吴震国。记者致电上海天昀,该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此不知情。
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杨险峰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不清楚新疆鸿远公司融资服务费的事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对记者表示:如果融资服务费付给了建行有关人员,则新疆鸿远公司涉嫌商业贿赂;如果最终该笔钱未支付给建行有关人员,则新疆鸿远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就涉嫌失职或职务侵占,建议公安、检察院、银监会等部门介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