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在A地块内临梅溪路一侧应配建一所用地面积约4亩,容量为九个班级的标准幼儿园,建成后无偿提供给出让人使用;
③A、B地块内应在适当位置配建两处不小于20㎡的小区垃圾收集间,配建不小于300㎡的文化活动室(属公共所有)。
(三)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求、其它要求等应严格按县住建局《关于城北猴山口片区A、B地块拟出让规划设计条件的函》(梅建〔2013〕206号)文件执行。
(四)竞得人应当在竞得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分期缴纳期限:第一期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第二期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90日内缴纳出让价款的20%;第三期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270日内缴纳出让价款的30%。
竞得人竞得土地后,须在闽清县境内依法成立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出让人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新公司的出资构成等资料备案。我局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竞得人应当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五)出让成交价中只含该地块征收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及政府土地收益等,不含契税及建设、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应收取的相关税费。
(六)本次出让不接受口头、电话、传真、邮寄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竞买申请和竞买报价。
(七)竞得人放弃竞得地块造成违约的,竞得人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该地块再行出让的价款低于原出让价款的,由违约人补足差额。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闽清县梅城镇台山路108号国土局四楼地产中心
联系人:吴先生陈先生
联系电话:0591-62300696
开户单位:闽清县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
银行帐号:13185101040000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