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的委托公证书可单方面撤销 市民需谨慎

house.fjsen.com        2013-05-13 11:15        来源:福州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12日,记者从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获悉,我市近期出现不少因债权债务纠纷,房产权利人中途撤销委托关系而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案例。为此,福州市房屋登记机构通过日报提醒市民:授权办理房产有关解押、过户等手续的《委托公证书》,一定要小心提防房产权利人中间撤销授权,如委托人中途单方撤销委托关系,受托人的权益有可能就无法保障。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一起案例。2012年5月,陈某因生意亏本向李某借款,以台江某新村一处单元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担保,他到公证处办理授权李某办理台江某新村该单元房产的解押、过户等手续的《委托公证书》,口头约定若未能按期还款,李某可自行处置房产。李某取得《委托公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以为有了保障便将钱借给陈某。

到今年5月,借款到期,李某因未收到还款,准备出售陈某房产。李某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才知道,陈某早在2013年1月就到公证处撤销了授权李某的《委托公证书》,并向房屋登记机构明确表示撤销他与李某的委托关系。

李某原以为十分稳妥的借贷,结果却让他很烦心:既没收回借款,也不能处分房屋。

“以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和《委托公证书》作为借款担保及房屋买卖方式存在风险,这种方法不可取。”这位负责人表示,《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委托代理就终止了。

据了解,我市近年来出现多起委托人取消委托,致使受托人无法持经公证的委托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多是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受托人为保障债权实现,要求委托人办理公证委托书。在委托人不履行债务时,受托人持公证委托书单方将房屋出售以实现债权;或者因为受托人买委托人房屋,基于投机目的,为避开中间环节税费,由委托人出具代为买卖过户的公证委托书,之后因房价波动,卖方反悔,撤销委托。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提醒市民,一些人认为持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即能代为处分房产,殊不知委托书虽经公证,委托人仍然有权单方撤销委托关系,建议对此类大宗交易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理,注意风险控制。

(福州日报记者祁正华)

责任编辑:肖月青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查看心情排行>>  
相关新闻
精品楼盘展示区
相关评论
  • 一月
  • 一周

黄其森建议异地配建保障房,京千万以上住宅取消限购自住型商品房可退出。[详细]

  

他是胡润2009慈善榜·单年子榜的冠军,他缔造了中国地产的一个个神话。[详细]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 毛行熙、陈武、张英琴 律师 电话:0591-87921115,18750194070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