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缴存人存在着提取公积金的现实需求,但由于没有住房消费,这种需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于是转由中介机构代办。对套取公积金既要依法打击,堵塞漏洞,也要合理疏导需求,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保障职工享受到应有的公积金收益。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一段时间以来,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在很多地方已成为半公开的地下产业,不仅街头“提取公积金”广告屡见不鲜,网络上也很容易搜到理财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帮助缴存人套取公积金的信息,提取金额30万元以上,手续费一般为10%,提取金额10万元左右,手续费高达17%。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由于《条例》严格设定了以买房为核心的提取条件,已经买房的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或装修、翻建、大修房屋;买不起房或暂未买房的人,因为没有住房消费也就无法提取公积金,他们长期承担缴存公积金的义务,却享受不到公积金的任何收益,这对他们而言是很不公平的。这些人或者在其他地方需要用钱,或者是为了获得某种心理平衡,总之是要把自己缴存的公积金提出来,一些理财投资公司因此充当中介,通过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合作”,帮助缴存人套取公积金,从中收取不菲的手续费。
由此可知,非法套取公积金之所以发展成为一项地下产业,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许多缴存人存在着提取公积金的现实需求,但由于没有住房消费,这种需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于是转由理财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代办。有专家认为,现行公积金制度同时存在着“劫贫济富”(房价持续高企,高收入者买得起房,得以享受公积金的收益;一些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享受不到公积金的收益)和“劫贫济贫”(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可用于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一些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不能享受公积金的收益,他们用公积金补助了收入更低的群体)的弊端,只有克服这两个弊端,公积金制度才能实现有效的公平。其实,从缴存人的角度看,只要放宽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就能够在履行缴存义务与享受收益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劫贫济富”和“劫贫济贫”效应也能够大为减轻。所以,问题的关键仍然是《条例》中规定的提取公积金的条件过于严苛,一些职工长期履行缴存义务,却难以享受到应有的收益。
必须明确,无论是职工通过虚假购房凭证办理,还是通过理财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代办,套取住房公积金都是非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治。近两年来,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与房管局、央行征信系统以及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已经联网,职工自己办理套取几乎已不可能,绝大多数套取公积金的业务都是中介机构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合作”的结果。打击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首先就是要打击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内鬼”,这应当成为房产领域反腐败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惩治套取公积金行为的同时,也要通过公积金制度改革,为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的正当需求提供出口。去年4月,住建部组织人员赴各地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进入全面调研阶段。据悉,《条例》修改的方向之一,是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实际上,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经突破了《条例》的规定,如深圳市和成都市都规定,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9种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治病。这些突破符合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大势,相信在《条例》修改时会得到确认。
对套取公积金既要依法打击,堵塞漏洞,也要合理疏导需求,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保障职工享受到应有的公积金收益。如此堵疏结合、疏导为重,套取住房公积金产业将难有生存的土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