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业主撤销合同理据不足

house.fjsen.com        2013-04-25 10:04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庭审

业主要求退还30%购房款或撤销合同

去年10月17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恒茂公司在发布广告以及现场介绍中,均突出了“城央唯一百万平方米豪宅”、“占地300亩”、“10万平方米罕见大体量商业配套”等卖点,而这些宣传都是虚假的,但这些虚假宣传却诱使他们作出了购买决定。因此,开发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120人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双方所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的价格款,将本案涉案商品房的价款变更为合同价款的70%,差额由恒茂公司返还,并由恒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有10人诉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30%的购房款。

当时恒茂公司曾回应称,此前传言的300亩只是前期概念性设计,并没有最后确定,这个事实在沙盘上都有提醒并注明,要以最终政府落实的为准,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同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判决:宣传内容并非购房唯一诱因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辩诉,争议焦点有三。首先,恒茂公司在预售商品房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其次,业主请求撤销合同的诉求能否成立?最后,业主请求开发商赔偿30%已付房款的损失能否支持?

对于焦点一,法院通过对恒茂公司曾经在媒体及网站等刊登的广告进行核实,认定恒茂公司对外的宣传明显与事实不符,且为主观故意,“占地300亩”“10万平方米的商业配套”以及完整的沙盘模型都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恒茂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民事上的欺诈。

对于焦点二,法院则认为,法律虽然赋予了受损害方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的选择权,但并非意味着凡是存在欺诈行为,一律可以撤销合同。由于“占地300亩”的宣传仅存在媒体报道中,且宣传也并非对购房者所作的承诺;此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宣传材料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再次,恒茂公司宣传不实的内容并非《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未约定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法院表示,根据一般的认知,购房者买房必定对房屋自身品质作出了全方位的考察,不可能仅凭宣传的小区面积和沙盘展示的模型决定购买。因此,宣传内容对购房者而言仅是一个诱因,并非起唯一或直接决定的因素。

因此,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业主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法院认为,业主们主张的按总房价30%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按照3%赔偿为适当。(记者胡迪)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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