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安置户经济压力,今后安置房小区公维金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30%交存,由各项目指挥部负责在安置房补差价结算时收取,并存入专户,剩余70%部分由物业企业按每平方米3元/年的标准代收后上缴专户,直至100%交存。成立业委会的,可由业委会自行决定收取方式。
小区管理执法队治理违建乱象
新政规定,建立镇(街道)、社区(村)、业主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以及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
另外,社区(村)要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范畴,参与小区秩序维护、物业费收取等物业管理日常工作,逐步培育安置户接受物业有偿服务意识,并引导安置户集中居住,整合剩余房源发展房东经济。
在交房前,民政部门和所在镇(街道)要及时做好社区设置和调整工作,明确安置房小区行政归属。安置房交付前一个月,由镇(街道)负责牵头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安置房小区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首套房交付使用两年以上的,各镇(街道)要负责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业委会成立后,小区管理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
为治理安置户集体违规改扩建以及室内违规装修等乱象,新政还规定,由镇(街道)指派社区(村)干部协同小区业委会参与小区管理,并专门成立一支安置房小区管理执法队伍,挂靠镇(街道)行政执法中队,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按照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安置房计容建筑面积,市政府将以1元/㎡的标准拨付管理经费,用于安置小区执法队伍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