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4月15日讯(记者陈建辉黄谨)有物业的晋江安置房业主,不仅政府补贴部分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还可“首付”30%,其余由物业公司“分期”收取。
记者昨日从晋江市政府获悉,《晋江市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政)自本月起施行,试行两年。
背景:晋江迎来回迁高峰
今年晋江“两会”上,晋江市长刘文儒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打造品质晋江,让安置户幸福回迁”。
今年,梅岭组团、青阳组团陈村片区、双龙路和世纪大道拓改工程安置房项目,都将陆续迎来交房回迁。未来几年,池店、城北等8大组团,以及罗裳、博览、鞋都、紫帽和梅庭等五大片区改造项目,也都将陆续迎来集中回迁安置。
为此,晋江专门出台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新政。
解读
政府连续三年补贴住宅物业费
按照新政,在安置房项目交付使用90日前,所在镇(街道)负责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有经验、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物业费每平方米1.2元。
为减轻安置户压力,晋江市财政还将对安置房小区住宅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给予适当补贴,回迁第一年补贴60%,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补贴40%和20%,第四年终止。
因业主无正当理由未交自付部分物业费导致物业企业向法院起诉,法院将实施支付令或简易程序。如果业主经认定为过错方,将被取消物业费政府补贴部分,并全额缴纳物业费。
社区自办物业可获奖励3万元
新政还鼓励镇(街道)或社区自行组建物业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专业资质),来承接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对于取得资质证书的自办物业,将每家奖励3万元。
按照晋江市《关于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意见》规定,带电梯的住宅,公维金交存标准按楼层高低从50元到1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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