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某村村民刘某擅自改装水表,使水表转动速度变慢,窃取自来水两年多。目前,刘某窃水的事情败露,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10日,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这起案件。据称,刘某所在村庄许多村民或外来暂住人员依法用水意识不强,盗窃自来水的案件经常发生。前不久,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该村普查村民水表时,发现村民刘某家的水表有改动痕迹,立即拍下照片取证。随后,工作人员经技术试验,确定刘某家的水表被改动后放慢了转动速度,于是他们进行深入调查。最终,他们发现,刘某家的用水量从2010年8月开始明显减少,怀疑刘某通过改装水表长期窃取自来水,于是立即报警。
民警随即介入侦查,刘某承认自己于2010年8月请同村村民李某将自家的水表拆下后进行了改动,以减少自来水的流量。经计量部门鉴定,自2010年8月至案情被发现之日,刘某盗用的自来水共计877立方米,价值2104.8元。
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醒市民,自来水是一种具有双重属性的特殊商品,一方面它作为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资源性商品,具有其广泛性和公益性;另一方面自来水作为经过制造加工而后销售的产品,凝结了劳动者的智慧和汗水,具有商品价值。盗用自来水不仅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也是破坏供用水关系、影响社会用水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供水安全的角度出发,《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户不得采取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用户窃水造成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量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以出水管道在正常供水服务水压下单位时间内的连续流量计算;
(二)用水时间,居民用户按180日(每日一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180日(每日六小时)计算。
第三十八条规定,窃水应当补缴水费并处以应缴交水费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城市公共供水折合人民币数额较大的,可按照盗窃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盗窃城市公共供水折合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福州晚报记者王杨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