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心理测试分析意见报告书,测试结果表明:涉及到2007年7月10日,张樾是否给杨航30万元现金作为首付款这一问题上,杨航没有出现说谎的生理反应,而张樾则出现了说谎的生理反应。杨航关于该节的陈述可信度高于张樾。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樾是否向杨航支付30万元首付款?综合分析张樾的证据,张樾的父亲及朋友丁某均与张樾有一定利害关系;而从杨航支付首付款的银行账户反映,在7月10日前后并无30万元的整笔现金存入。反观杨航提供的首付款来源,是某公司的股东分红、出售家中老房得款及自有存款的证据,证明效力高于张樾提供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杨航、张樾终止恋爱关系,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结合测谎后综合分析,认定该房屋应当归杨航所有,由杨航支付张樾房屋15%的折价款50万元。
记者顾一琼通讯员李鸿光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逐渐引入心理测试分析,作为断案的辅助手段。测谎,作为一种类似于鉴定结论的辅助证据手段,其本身并非绝对可靠,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测谎结论能否成立。比如该案的审理中,二审法院将测谎结果与案件证据、经验常识、当事人诚信品格等实事相结合,最终作出了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