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征收房产税不存在法理障碍

house.fjsen.com        2013-04-08 09:28        来源:中国证券报        我来说两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还未曾有哪个税种改革措施的出台如房产税如此这般随“拍砖”而行,步履维艰。在各种声音中,不乏对我国不动产保有环节税制建设的冷静思考,但更多的感情宣泄和意愿表达,却具有两大问题:第一,在“民粹主义”情愫的影响下,不少人还很难理智地从宏观、长期两大角度来深入思考税收与税制改革的问题;第二,把房产税简单看作一种“舶来品”而与西方模式挂钩,偏激地得出中国在国有土地上对住房实施房产税征收存在法理上硬障碍的判断。

亨利·乔治的思想脉络

亨利·乔治是美国19世纪末著名的经济学家和社会活动家,按照政治经济学的解释,亨利·乔治认同生产的三要素:土地、劳动和资本。为了探究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对贫困的影响,他对资本的定义溯源,并明确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在一定的时期内,土地的增值并不能使全社会的总体财富上升,而是以剥夺他人财富的方式使少数占有土地的人得到财富,这也是随着人类经济发展过程,由于土地价值的攀升而造成贫困相对更加明显的原因所在。而在全社会的总体财富并不会增加的情况下,使用某种手段对少数人取得的财富进行再分配,就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一点可以说是作者阐述当时美国需要在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这一税种的有力论证。

美国财产税中的房地产税逐步演变到今天,该税种本身以及与该税收相关法理滥觞的意识形态,就在于亨利·乔治对土地、资本和劳力三要素的分析以及对进步和财富的深入思考。保有环节房产税最基本的意向或初衷,就在于消除因土地价格上涨而造成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当时亨利·乔治所向往的更高级的土地制度,恰是中国目前正在运行的土地制度的公有制——标准形式为国有制。

受亨利·乔治对土地与财富认识的启发,结合中国当时可观察的境况,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平均地权”的思想,所表达的核心观点恰在于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需适当归公而不宜为少数人所得而私。这一思想产生的基点与亨利·乔治对土地与财富分配而造成贫困的认识一脉相承。

英国实践与我国国企“利改税”启示

从国际经验(如工业革命的发祥地英国)和海外经验(如香港)看,房地产税可以对私有土地、公有土地一视同仁地全覆盖。比如,英国的土地可区分为中央政府持有、地方政府持有、公共组织持有以及私人持有等。从划分标准上,英国土地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无条件持有土地,实质上就是私有土地;二是契约持有土地,是根据地契的年期确定可持有该土地的年限,在英国这种持有年期最长的可达999年。然而,无论土地所有权存在怎样的区别,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对英国国土范围内土地的全覆盖是毫无疑义的。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说明了中国当前社会上广泛流行的如下说法并不成立,即“国外房产税征收的前提是土地私有,而我国土地为国家所有,再征此税存在法理上的硬障碍。”

此外,我国改革实践中国有企业“利改税”的自身经验也可援引:虽然终极产权是国有,但掌握使用权的主体(不论企业或个人)是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物企利益的主体,根据客观需要完全可以在通过立法程序后,以税收手段对利益主体的利益情况施加调节,以利公平竞争或优化再分配。当时的改革要求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上缴所得税,逻辑上同样面临自身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在此基础上仍要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立足现今而回顾历史,可清晰地知道:当时要发展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就必须抛开所有权终极归属而正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所有不同性质的企业放入一样的环境里去公平竞争,企业自身毕竟有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和运营机制,这与企业姓国姓私无关,只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就应当一视同仁地进行税收调节。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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