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乡下买房风险多

house.fjsen.com        2013-02-25 16:04        来源:河北日报        我来说两句

依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多年前,一名城市居民购买了一处农村房屋,最终法院判决其将房屋归还卖主———

城里人乡下买房风险多

多年前,一位北京市居民在我省兴隆县某村购买了一处房屋。最终,他却不得不依照法院判决,将房屋归还卖主。

2002年7月,兴隆县某村6组村民李某与北京市宣武区居民张某签订买卖房产协议书,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兴隆县某村6组的瓦房3间连同小院、宅基地面积203平方米,卖给张某。之后,依照协议,张某给付李某购房款8000元、电表安装费200元,李某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移交给张某。该房产由张某购买后一直没有使用,始终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李某起诉到兴隆县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他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张某返还房屋。

兴隆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李某与张某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李某返还张某购房款8000元、电表安装费200元,即8200元,并从2002年7月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张某支付利息。张某腾退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物,将3间瓦房返还李某。张某返还李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承德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原判。

承德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而且是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两个文件的规定,表明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住房及宅基地,这种购房行为无效。张某是北京市城市居民,其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近日,承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平解释说,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此外,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都有这样的规定。

高平律师表示,农村房屋的买卖、转让必然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问题,而农村集体土地具有一定的身份性,是农民赖以生产、生存的保障,通常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使用。就本案而言,李某和张某签订的买卖房产协议书买卖的标的物不仅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李某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张某不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该村的土地使用权。记者周远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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