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回归企业可申请总部建设用地
1.符合《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并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
2.回归企业回归前为上市企业,其已将企业法定地址及税收征管隶属关系迁移至我市辖区内的;
3.异地福州商会牵头组织会员企业或异地榕商龙头企业牵头组织异地榕商企业采取合作合资等形式,在福州投资新设立的回归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回归企业股东不少于20家异地榕商;回归企业每个股东(含其独资或控股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款不少于50万元;回归企业承诺总部大楼入住率达到50%以上;回归企业承诺总部大楼建成后2年内,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少于500元。
未达到认定条件,但属总部性质的回归企业也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生产性回归企业工业用地价格优惠
回归企业还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回归企业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年度各项税收增量环比增长20%以上的,可以任意选择其中3个经营年度,按回归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新增部分的50%予以扶持奖励。
异地榕商回归设立生产性企业,各县(市)区、市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榕商回归产业园优先安排项目用地,项目用地价格在不低于征地成本或最低出让价标准的前提下,按所在地同类土地近1年平均出让价的70%计价出让或设定出让底价。
对回归企业办公用房、经营贡献、项目用地等的补助、奖励,由市回归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兑现;其他专项补助、奖励,由相应的业务主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认定、兑现;回归企业可按就高就新的原则,选择享受我市出台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记者 郑雪 通讯员 龚珊莲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