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
定金发票
“定好了房子想要退房,可现在3万元的定金却没办法退。”28日,平潭的林女士向本网诉说了自己遇到的烦心事。
口头承诺后反悔
据了解,林女士26号在连江贵安新天地看中一套约150平方的商品房,销售人员告诉她,自己手上刚好有一个要退房的,可以转给她。“我挺满意那套房,见面后发现原房主刚好是同事,就答应了。”林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同事(原房主)已经交过3万元定金,我应该再向同事支付这3万元钱,可后来家人对房子不满意,我就没有把钱给同事。现在想退房但同事却没办法取回定金,今天就是交房款的最后期限了,过了期限定金就要不回来了,而且房子也没了。”
林女士告诉记者,原房主于1月22日与开发商签定了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1月26日原房主将房子转让给了林女士,但林女士与开发商和原房主都没有签订合同,只是林女士口头上答应了原房主,并且同意支付原房主的3万元定金。虽然林女士已经答应了同事,但她现在不想购买这套房子,也不想支付3万元的定金。林女士曾找过销售人员,希望销售人员能帮助其将房子再转让给别人,但却遭到了拒绝。
林女士向记者出示了认购书和定金的发票,记者发现认购书上买受人姓名和发票上付款方的姓名仍是原房主,且认购书上详细标明了定金数额和约定日期。另外,记者也注意到,认购书中规定,“如买受人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与出卖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款项,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买受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将房屋另行出售而无需通知买受人。”
销售人员“不知情”
随后,记者联系了当事的售楼员胡女士。胡女士称,自己并不知道此事,并表示自己一直都是按照规定进行销售,没有办理过转让的业务,也不会参与私下的转让。
提醒:“定金”非“订金”
记者在与林女士交流的过程中发现,林女士一开始并不清楚认购书中具体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但记者看到林女士的认购书上明确地写出是“定金”。“订金”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而“定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中则有明确规定,记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了解到,“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实习生胡泓扬福州新闻网记者徐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