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公告出让公告(长国土让[2012]4号)
长国土让[2012]4号2013-1-1
经长乐市人民政府批准,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公开公告方式出让8(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公告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具体的报名时间以文本上时间为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012-15号地块竞买申请人须为长乐域外企业集团的母公司;2012-16号、18号、20号、21号地块竞买申请人须为独立法人企业;2012-17号地块竞买申请人必须具有旅游开发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2012-19号地块竞买申请人须为在福建省内依法注册的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一级资质的企业;2012-22号地块竞买申请人须为经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为长乐域外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2012-15号地块
1、竞买人申请时须承诺在竞得后一年内将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在该商务办公大楼,注册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自竞得之日起连续五年每年缴纳的税收不得少于400万元。竞得人承诺的税收未达到要求的应每年向市财政补足(税务部门负责认定)。该项目建成5年后,在承诺兑现情况下可在其控股企业或引进的税收累计达到500万元的非控股独立法人企业之间按层进行产权转让。
2、竞买人在报名时必须交纳该项目用地的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900万元,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转入财政专户(利息归财政所有),未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拨付,整个工程建设进展到正负零时拨付50%,工程建设项目封顶后再拨付50%。竞得人若在交地后三年内未完成整体工程建设或中途中止投资,政府有权没收余下履约保证金并无偿收回土地。
2012-16号地块
1、竞买人申请时须承诺在竞得后一年内将企业总部或独立法人企业注册在该商务办公大楼,注册的企业总部或独立法人企业自竞得之日起连续五年每年缴纳的税收不得少于500万元。竞得人承诺的税收未达到要求的应每年向市财政补足(税务部门负责认定)。该项目建成5年后,在承诺兑现情况下可在其控股企业或引进的税收累计达到500万元的非控股独立法人企业之间按层进行产权转让。
2、竞买人在报名时必须交纳该项目用地的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500万元,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转入财政专户(利息归财政所有),未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拨付,整个工程建设进展到正负零时拨付50%,工程建设项目封顶后再拨付50%。竞得人若在交地后三年内未完成整体工程建设或中途中止投资,政府有权没收余下履约保证金并无偿收回土地。
2012-17号地块
地块内应设置主楼一座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2012-18号地块
竞得人按规定的规划指标建成房屋后,作为闽江口工业区内现有省重点不锈钢技改企业员工配套住宅,员工自取得土地、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进行土地、房屋产权转让。五年后需转让时,优先转让给该企业内部员工。员工身份由闽江口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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