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算不算“公众人物”?
旁白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在《批评官员的尺度》的译者序言中说:美国法官之所以降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规格,是因为“公众人物”主要是政府官员,允许人民批评“公众人物”,更有利于推动公众、媒体“对公共事务的讨论”。而我国新闻学者魏永征、张鸿霞曾撰文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提及“公众人物”的判决,原告都是文艺界、体育界或科学界名人,没有一个是政府官员。时评家、检察官杨涛近日在为本报撰写的评论中,除肯定广州中院重申“公众人物”的概念外,亦表示“遗憾的是,我国的法院判决均未涉及认定官员为"公众人物"”。
记者:据查阅,2006年,部分学者受中国记协委托,在起草的“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中规定“公共人物”(又称“公众人物”)的范围一般包括:依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士;在事关公共利益的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士;文化、体育界名人及其他众所周知的人士;在特定时间、地点、某一公众广泛关注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被证明确有关联的人士。您觉得政府官员算不算“公共人物”?
贾震华:官员应该算“公共人物”,但又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他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或跟他的职务本身有关系的时候,还有公众对他的身份有一个基本的道德标准要求的时候,这时他是要接受公众监督的,是“公共人物”。
但是,如果官员下班了,或者去看场电影,这时就不应算“公共人物”,平时生活中就不能像电视剧中的狗仔队一样去跟着他了。
记者:广州法院有没有出现过政府官员以名誉权或隐私权等受到侵害而主动提出起诉的案件?
贾震华:据我了解还没有。如果有的话,大家包括你们媒体肯定或多或少会知道、关注。
曝光“房叔”尺度何在?
旁白
近日,广州城建系统退休人员也即“房婶”被广州市纪委证实是被“冤枉”的。最近出现了一股网民曝光官员房产信息的风潮,尺度何在?
记者:“房婶”被“冤枉”了,您觉得“房婶”算不算“公众人物”?如果只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举报者找到了,二是“房婶”起诉了。并且案子到了您这,您会不会还在判决中引入“公众人物”的概念?
贾震华:我觉得“房婶”本身不是“公众人物”,她不是自愿成为“公众人物”的只是特定的事件促成了她出名。她还是享有个人财产的隐私权,毕竟现在官方证明她是没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也就是说,如果媒体还有举报人对她造成了名誉上的伤害,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话,判决中就不会出现“公众人物”的说法了,因为我认为,普通人只有在自愿成为“公众人物”时才会对媒体造成的轻微损害予以容忍。
记者:这么说,最早在网络上举报“房婶”的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贾震华:因为她拥有这些资产是她的合法收入,但她被举报时举报人是否倾向这些资产是属于违法违纪得来的,具体我不清楚他们(网民)当时是怎样用词,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看。
记者:官员也可以是“公众人物”,如果涉及类似“房叔”、“房婶”的网络举报,您认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在哪里?
贾震华:我觉得对官员的网络举报,应该以客观、真实为前提,不能为了引人注意而故意歪曲事实。也就是,即使不知道被举报者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比如我不知道“房叔”究竟有多少房,但应该真实地反映意见。但我发现,在“房叔”事件中,有些房产并不登记在他本人名下,但举报者还是把他亲朋的房产和名字都公布,我觉得不太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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