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惊人的相似。2002年12月18日,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被判败诉,判决在国内首度引入“公众人物”概念;10年后的同一天2012年12月18日,知名足球教练陈亦明诉李承鹏、《足球》等名誉侵权案,终审被改判败诉,理由同样主要是“公众人物”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容忍。
数十年来,美国“沙利文案”及其延伸判例中所提炼的规则,已直接体现于国内的司法实践。不少法官在撰写民事判决中,已开始引入“公众人物”概念。
然而,有统计称,国内包含“公众人物”的判决,原告没有一个是政府官员。谁是“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算不算“公众人物”?网友曝光可能是“公众人物”的“房叔”、“房婶”,底线在哪里?有着20年审判经验的陈亦明案二审审判长贾震华接受了记者专访。
如何界定“公众人物”?
旁白
50年前,一则批评性广告引发的系列索赔诉讼,几致《纽约时报》陷入破产。1960年,美国蒙哥马利市警局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刊登广告的《纽约时报》告上法庭,提出巨额索赔。《纽约时报》将官司打至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翻盘,确立了美国司法界的“实际恶意”原则:媒体在批评官员时“对错误陈述信以为真”情况下发布的不实之词,应豁免于诽谤诉讼。由“沙利文案”提炼的规则,已逐渐体现于中国的司法实践,不少法官撰写判决,已引入“公众人物”概念。
记者:陈亦明诉李承鹏、《足球》等名誉侵权案,在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时胜诉,二审却被改判并引入“公众人物”概念,判决为何有这么大的转变?
贾震华:两次审理的思维完全不一样,一审焦点在于新闻源是否可靠,二审则集中于基本事实与真实是否相符。
陈亦明主张的是名誉侵权中的侮辱和诽谤两方面。因此,是否存在侵犯名誉权,应当从文章内容是否基本属实来考量。陈亦明涉嫌打假球、赌球的事实若是客观存在,那相关报道便基本属实,不构成名誉侵权。
记者:国内不少法官撰写的民事判决中,已开始引入“公众人物”概念,像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唐季礼诉《成都商报》、张靓颖诉《东方早报》案。据了解,国内法律中并没有“公众人物”这一概念,那么法官在审案时,又如何界定“公众人物”?
贾震华:我国现行法律中确实没有“公众人物”的概念。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不同,在名誉侵权案中可视为独特群体的一种,区别对待。一般而言,我们将公众人物分为非自愿型和自愿型,非自愿型指因特定职业等而成为公众人物,如明星、官员;自愿型指那些积极引人关注的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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