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没有表决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征地补偿修法进程将延续到下一次审议,也意味着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今年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将至少延期到明年才能完成。
国务院这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补偿”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现行法律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内容。草案如果获得通过,以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为依据,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就可以尽快出台,按照“无上限补偿”的原则,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可望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也将大幅度提高,同时在法律保障下,暴力征地、强制拆迁也可望得到有效遏制。这是自年初传出今年将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的消息以来,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热切期盼的一个结果。然而,由于征地补偿制度修法延期,人们期盼的结果也不得不随之延期。
据报道,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之所以没有表决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是因为对征地补偿标准仍有不同意见。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担心,“无上限补偿”会使城市周围出现一个“征地暴富群”,从而提高土地流转成本,造成新的不公。学界、实务界也有类似的担心,认为“无上限补偿”将大幅度提高农民的期望值,进一步触发征地中的利益矛盾,增加征地开发的难度。基于这些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草案时,多了一些审慎和保留的态度,这也是对草案高度负责的体现。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30倍上限”,由于农地产值相对较低,即便以上限足额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也难以满足农民失地之后的生活保障和发展需要。所以,土地管理法中的这个规定必须修改,“30倍上限”必须突破,否则集体土地征收改革就无从谈起。但是,如果从“30倍上限”改为“无上限”,一些人担心引发城市近郊农民“漫天要价”,担心出现“征地暴富群”造成新的不公,这些担心也并非全无道理。如何在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正当权益,切实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的前提下,妥善把握农民、国家、社会三方的利益平衡,避免因征地补偿标准不明、利益博弈渠道不畅引发新的矛盾,是土地补偿修法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
与其仓促制定一个不成熟的法律,不如多留出一些时间,让立法者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讨,让有关方面、利益人群、社会公众充分参与、平等博弈,以争取制定出台一部成熟的良法。土地征收直接涉及农民的核心利益,有关土地征收的立法修法,理所应当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认真听取农民群体的声音和诉求。然而,无论是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还是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的集体土地征收条例,都还没有履行向农民征求意见这一道关键的“手续”。两年前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时,曾两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相较之下,土地征收立法修法如果缺了征求农民意见的“手续”,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从这个意义上说,征地补偿制度修法延期不是坏事。当务之急,应当借上述草案延期审议、条例延期制定出台的机会,就草案和条例公开向农民征求意见,并且要考虑农民群体提出意见、表达诉求的特点和困难,采取多样、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保障农民在这一重大立法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使最终出台的草案和条例,能真正体现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