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查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后,并未发现王中福所说的“不能向家属公开相应证据文件”的适用条款。几天后,抚远县“10·19事件调查组”向媒体发布信息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规定,证人证言需要保密、隐私的,只能由检察机关、法院、和上级公安机关调阅,其他证据均可直接对其家属或者社会公布。”
死者家属告诉记者,获此消息后,他们曾两次向抚远公安机关索取相关证据材料,但至今一无所获。
死者家属:我们去了,他们就说人没在,局长也没在,出差了,说等局长回来以后再给我们答复。后来我四叔和我姑家的弟弟又去了一次,就说局长还没回来,我们到现在为止只看到了当初给我们的无酒精无毒和一个脚印的证据,其他我们什么都没看到。
死者家属对抚远县公安局作出的“跳楼自杀”的结论依旧强烈质疑。从不可公开,到均可公布,再到家属依然无法获取相应证据材料,抚远公安机关的执行依据究竟是什么?那些难以公开的调查依据中是否隐藏着什么?上级公安机关对此又持怎样的态度呢?
12月19日,记者来到抚远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正式提出采访要求,随后又发送了书面采访提纲并多次电话沟通,截止到发稿时为止,黑龙江省公安厅尚未作出任何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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