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之声近期持续关注了黑龙江抚远一棚户区改造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在县委常委办公室坠楼死亡事件,而抚远县公安局出具的“跳楼自杀”的调查结论因核心证据文件不公开遭到了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同时,有法律专家认为,该事件应由上一级的检查机关介入调查。
上周,抚远县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曾表示,“在得知情况后,已要求抚远县检察院在两天之内向市检察院提交书面报告”。现在,有关事件进展如何?
12月14日,死者家属已向抚远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要求检察机关对徐学伟非正常死亡进行立案监督。12月17日,佳木斯市检察院表示,“在得知情况后,已要求抚远县检察院在两天之内向市检察院提交书面报告”。昨天(12月25日),记者再次来到佳木斯市检察院。
政治部宣传科长陈旭:这个事,我们市检察院已经责成抚远县检察院进一步进行深入调查,根据检察机关的相应办案规定,在调查事实没有出来之前,我们不适宜对外公布。
记者:调查工作什么时候结束,能有一个时间点吗?
陈旭:现在不好说,也许是很快,就看我们掌握的案件进展情况。
对于死者家属一直要求公开的“跳楼自杀”的鉴定依据,抚远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王中福曾这样的解释。
王中福:只能在结论下发时,告知他结果是什么,不能把原件原文给他,这是有规定的。
记者:为什么原文不能对家属公开,依据是什么?
王中福:这个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记者:第几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王中福:具体规定我记不清楚了,就是把鉴定结论的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不给你原文,就把最后的结论告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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