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补偿款不到位禁止拆征土地

house.fjsen.com        2012-12-26 10:00        来源:北青网        我来说两句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草案加入“公平补偿”内容,即土地被征收时,按照市场价格或同类土地的价格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据悉,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正式公布实施,随后在1988年、1998年和2004年作了3次修订,内容有所完善,但事关土地征收等实质问题至今也未解决。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公共利益的范围怎么确定,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做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有利于推进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耕地,在此问题上一直存在分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占地过快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农村稳定,而且威胁粮食安全,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现行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农村征地补偿款太低并落实不到位被看成征地的矛盾产生的主因。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草案明确:“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另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认为,土地管理法需要修改的地方,不只是补偿的问题,未来还要明确谁是土地交易主体的问题。目前,大量的土地搞开发,有的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未来土地流转应该是两个途径,其中20%—30%的搞征收,如地铁、高速公路建设等;70%—80%应该是市场交易,比如用于商业住宅开发、重大项目建设等。”姜明安说。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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