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经济性分权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经济关系——政府和企业、中央与地方这两方面而言,首先是真正形成了与市场经济发展内在逻辑相契合的制度安排;另外还有一项关系正越来越清楚,即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作为公共管理实体的政权体系与公民、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个人所得税改革引起了全社会如此大的关注,实际在客观上进一步唤醒了公民意识和纳税人意识。
当然,财政分税制于1994年之后的运行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矛盾,面临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挑战。
记者:可否详细谈谈分税制实施后出现的矛盾与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究其原因是分税制制度本身所致吗?
贾康:分税制实施后遇到两方面的困扰:一是在2000年前后一度特别严重的基层财政困难,另一个是最近几年为各个方面所指责的土地财政和大量的地方隐性负债。
但出现这些问题不能把打板子打在分税制上,因为我国省以下迟迟没有进入分税制状态,并没进行真正的分税制改革。地方财政出现的这些问题,恰恰是来自于我们过去就知道它一定要出问题的领域,即现在省以下财政体制实际上还在运行的分成制和包干制。目前,我国省以下的体制情况是:所有省级行政区,包括最发达的地区,在省以下也没有进入真正的分税制状态,而是五花八门、复杂多变、讨价还价色彩仍显浓重的分成制和包干制。
因此,接下来的历史性任务,就是怎么样把经济性分权进一步贯彻到省以下,真正把分税制从上到下贯通起来,让它形成市场经济发展的长效支撑机制。
经济性分权的财税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从长远发展来看,财政体制改革必须考虑怎么样进一步走向现代社会,政府职能必须怎么样转变。中国各级政府以后要在税收方面形成稳定、大宗的、可预期的收入来源,就必须越来越透明地向社会公众说清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这个问题,就必须越来越认同所谓“无代表不纳税”。
在集权和分权的概念下进一步深入讨论中国财政改革,一定要跟现在顶层设计之下的全面配套改革融为一体,如果在这方面通过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把省以下分税制一步一步配套推进,便要进一步注入一种制度安排,势必走向民主化和法治化,实际上就是宪政化。
建立合理地方税体系
记者:您刚才提到把经济性分权进一步贯彻到省以下,在您看来,在这方面有何切实的措施?
贾康:真正把经济性分权贯穿到底,需要强调财政体制要按照扁平化的框架来做新一轮的深化改革,要在推进县级财力保障制度的同时更多从长远考虑如何建立合理的地方税体系。
具体来说,要构建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按照三级的基本框架和“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力求实现省以下财政层级的减少即扁平化,通过推行省直管县、乡财县管与乡镇综合改革等措施,形成中央、省、市县的三级财政架构。
在建立地方税体系中,我国可考虑的支柱税种有两个。一个是资源税,中西部工商业不发达,但他们资源丰富,所以通过资源税可形成大宗稳定的收入来源,像新疆先行先试以后效果就非常明显。新疆所实行的资源税改革,只涉及原油和天然气两项,但仅是这两项,从静态算账来看,一开始一年就为新疆增加了40亿元左右的收入,以后此类税收还会继续上升。更长远来看,与形成这种大宗稳定的收入来源相配套的资源税改革,意义其实更宽广得多,可使整个中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以后,在可持续发展、节能降耗的问题上得到一个以法律为背景的长期有效的经济杠杆,也就是一种依靠经济内在利益的调整机制,逼着整个产业链从资源开发开始,所有的主体千方百计在经济压力之下节能降耗,千方百计开发有利于节能降耗的工艺、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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