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相互关系,切实保障承租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住有所居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当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人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同时,与租房相关的法律纠纷愈发频繁。妥善处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相互关系,切实保障承租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涉及有关住房租赁相关问题的规定,但仍不适应我国住房租赁实践的发展,为此,需进一步对住房租赁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从立法体例上看,我国应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立法
租赁是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在各种类型的租赁中,由于住房租赁在当事人、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等方面存在鲜明特色,因此形成了在立法中对住房租赁予以专门规定的客观需要。国外针对住房租赁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单行法的形式规范住房租赁,二是在民法典中以一节或一章规范住房租赁。而我国的《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并未严格区分住房租赁与其他租赁形式,导致有关规定缺乏针对性,在实践中遭遇了一系列难题。
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实践困境,显示出对住房租赁进行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我国可通过单独制定《住房租赁法》或在《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增加“住房租赁合同”一节的形式,对住房租赁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其一,关于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主要包括住房租赁的立法宗旨、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其二,关于住房租赁合同订立条件、形式与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租赁房屋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租金的确定、押金的确定、租赁期限的确定、住房租赁合同的形式、住房租赁的登记备案及其效力等问题。其三,关于住房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出租人的用益状态提供义务、用益状态维持义务、维修义务、费用偿还义务等具体方面。其四,关于住房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承租人的支付租金义务、正当使用租赁房屋义务、妥善保管租赁房屋义务等具体方面。其五,关于租赁合同与第三人的规定,主要包括转租、“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等方面的规则。其六,关于住房租赁合同终止的规定,主要包括出租人的解除权、承租人的解除权、合同终止的效力等方面。
从立法宗旨上看,住房租赁法律制度应强调对承租人利益的适度倾斜性保护
合同的订立,应贯彻平等、自愿的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就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不应作出干预。但在住房租赁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市场地位、合同利益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因此在客观上需要法律对承租人的利益给予适度倾斜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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