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为了减少规费和税费,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最终单位被判罚金,公司董事长被判徒刑。
12月10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江西鸿顺房地产公司罚金40万元;被告人严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3年,江西鸿顺房地产公司在商品开发永丰县部分土地期间,为了能减少该项目的规费和税费,其法人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严柯多次找到原永丰县县长戴彬(已判决)要求减免税费并向县政府递交了书面报告。戴彬遂在与相关县领导商量此事时指示可给予适当优惠。
为此,2003年10月20日、10月22日,戴彬在其主持召开的县政府常务会议上同意对此项目开发在税费上给予优惠。此外,戴彬还要求县城建局等部门支持鸿顺公司的项目开发。2003年至2008年,在戴彬的关照下,鸿顺公司顺利完成了该项目开发。为感谢戴彬的帮助,严柯先后四次送给戴彬钱财共计28万港币、1万美元。包括:2003年7月,戴彬率团到香港招商引资时,严柯得知后,在戴彬所住的宾馆送给戴彬15万港币;2004年7、8月,戴彬即将去欧洲考察,严柯得知后在香港兑换了1万美元,回到永丰后在戴彬的家中送给戴彬1万美元;2004年8月,戴彬前往香港招商。严柯知道后提前回到香港,在戴彬入住的一家酒店送给戴彬10万港币;2008年5月,戴彬到香港招商引资时,严柯约戴彬在铜锣湾崇光百华见面送给戴彬3万港币。
2008年9月17日,经检察院反贪局电话传唤,严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