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提高征地补偿标准10倍”不能简单的叫好

house.fjsen.com        2012-12-11 11:03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我来说两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乍一听来,提高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这是一个巨大的利好,能够很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但是,仔细推敲,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诚然不错,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应该只是解决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更应该明确谁是土地交易主体,应该让农民作为适格交易主体,直接参与市场,流转部分集体建设用地。

众所周知,土地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和实现社会再分配的介质。土地是城市化、城市现代化建设须臾不可离开的物质载体。政府通过土地收入可以实现公共财政转移支付,提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从而使整个社会受益。

笼统地为“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叫好,虽有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良好初衷,但也有过于武断之嫌。

首先,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后的迅速升值,既不是土地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有的结果,也与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个人的努力无关。城市土地以城市中心区为原点形成的巨大级差地租,基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区位的改变,城市土地的高价来源于其更高的使用价值,而城市土地高价值是大量社会资本集中投入的结果,城市土地升值收益归公、归社会天经地义。而代表社会的,目前只能是公共财政收入。

其次,土地升值收益应该向农民倾斜,但目前受益的只是城市土地征用拆迁直接涉及的农民。那些远离城市的农村地区、永远没有被征地拆迁机会的农民,要受惠于土地升值收益的倾斜,还要以城市土地升级收益归公,再进行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为前提。否则,边远地区的农民肯定没有办法分享到城乡一体化的改革成果。

第三,在现实生活中,城市土地征用拆迁既有失地与失业相联的问题,也有因征地拆迁而过度、过高得利问题。在一些城市近郊农村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因为征地拆迁的高额补偿而一夜暴富者大有人在。因此,有人提出,为了解决公平问题,因土地收益而暴富的农民,可以设立土地收入调节税或者增值税,通过征税来解决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费用。

有学者甚至断言,政府补偿得越多,地价越高,开发商成本越高,最后还是普通百姓买单,房价不可能降下去;此外,工业化成本必然提高,进而会搅动整个经济社会。

目前农村土地征用最大的矛盾在于补偿标准过低,主要是按农地价值进行补偿的,如征地土地补偿金为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收成的6~10倍。农地通过征地变成非农地,但补偿却按农地来补,这显然不合理,应该按照非农地的现行市场价补偿。

制定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时,要将土地与同类、同区域、同时间段的建设用地市场价格做类比,除公益性的征地,如公路、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外,被征收以后用作建设用地、重大工程的,应该参考基本的建设用地的地价,由农民与开发商共同解决,将更大比例的收益分配给农民。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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