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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出台旧楼加装电梯新规
5层以上旧楼加装电梯2/3以上业主同意即可
东南快报讯(记者许才芳)超过16米(或5层)及以上的旧楼,只要同梯号三分之二以上户数业主书面同意即可增设电梯。记者昨日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日前出台,对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根据《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超过16米的旧楼可申请
按照《意见》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置电梯的既有住宅,顶层住户入口楼面高度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或层数高于5层(含5层),且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可以申请。非住宅类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申请增设电梯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申请人;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需同梯号2/3以上业主同意
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同梯号全部业主书面签名同意,但已取得同梯号三分之二以上户数业主书面同意或加建电梯后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业主可将增设电梯的申请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办理。
凡同梯号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且满足规划要求的,凭业主的书面签名(应包括房产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将增设电梯的申请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进行批前公示。加建电梯后间距满足南侧建筑高度0.6/0.8倍(第一类/第二类建设区)的,可视为满足规划要求。
由业主代表对该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需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以及因间距不足规划要求而受直接影响的北侧建筑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同时,业主须请公证处、所在地社区或业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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