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共同下发《关于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取得完全产权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今年6月28日市政府下发的《漳州市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补充,侧重点在保障性住房的回购与取得完全产权办理流程。《通知》与《办法》相互配合,明确了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回购和取得完全产权政策细则。
缴契税满5年可上市交易
《办法》及《通知》中所称保障性住房,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可售廉租房,适用于芗城区、龙文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
《通知》指出,自缴交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不得上市交易;免交契税的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以免税单开具日期为准,同样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人可取得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并可上市交易,前提是购房人须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回购政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不满5年的,购房人因须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以及购房人迁往外地、出国定居或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而申报退房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购。
另一种情况是,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再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申请政府回购,并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
应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参考市场指导价
《通知》规定,购房人欲取得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完全产权,必须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依据相关规定,在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由市契税征收管理部门按年度提供)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60%收取。2007年8月7日(含7日,下同)之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按80%收取。具体价款标准由市物价局依据项目地点、楼层,按年度确定。购房人原已按市场价购买部分不需要补交,但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给市国土资源局。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此外,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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