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黄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某村集体土地1366.6平方米,建2座建筑物:一座为占地1353平方米的单层钢架结构建筑物,一座为占地13.6平方米的单层砖混结构建筑物。
今年5月,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对黄某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作出了责令退还土地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敦促,黄某于2012年9月自行拆除了上述违法建筑,退还了非法占用的土地。
案例点睛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上述案例中,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责令黄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黄昭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