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起诉叫侄子回国应诉
夏女士咽不下这口气。她经过反复考虑,最终把身在美国的侄子叫回国,让他亲自起诉。
第二次起诉,夏女士的侄子把索赔金额减少到250440元,其他诉求与此前一致,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也与此前完全一致。
法庭上,招商地产[简介最新动态]代理人指出,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十”中约定:“对于本合同订立以及对于该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买卖双方均已在本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
“因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所谓的“其他形式”,包括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模型等。
招商地产代理人表示,“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导向、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法院认为约定排除承诺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附件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前述合同附件内容,已经通过约定的方式明确排除了该合同之外的相关承诺的效力,故原告诉称的被告通过媒体及销售人员陈述的精装修标准,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也不构成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故原告要求以所谓的“承诺标准”赔偿差价,于法无据。
2012年5月28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讲完整个维权经过,夏女士显得十分疲惫。她告诉记者,维权3年期间,她经常因为房子的事失眠,如今已经筋疲力尽。
最终,她和家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卖房。“地段这么好,其实我也不舍得。可是一想起它来就闹心。”夏女士说。
律师说法
楼市传单
不能看做合同要件
有着多年消费维权经验的北京致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显峰告诉记者,开发商印制的宣传单属于要约邀请,它的承诺不能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所谓要约邀请,也可以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张显峰解释说,“但是,如果广告中具备了要约的要件,比如具体的价格、所包含内容等,就可以视为要约。”
张显峰说,目前在实际的审判中,对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是“老大难”。很多开发商的销售代表都是口头宣传得天花乱坠,但关键问题不在合同里体现,这也是消费者出现问题之后维权难的原因之一。
张显峰建议,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的对话、承诺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该承诺足以影响合同的签订的时候,购房者应该把对方的承诺写在合同中,尽量用文字记录下来。万不得已,购房者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