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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施工这样处罚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十)施工时未对供水管道采取保护措施或者保护措施不当影响正常供水的。
属单位用户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个人用户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年多福州发生162起自来水管被破事故
记者昨日从福州华润燃气公司了解到,从2011年至今,该公司共有41起燃气管被挖破的记录。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多是施工队在施工中没有及时沟通野蛮施工,但像前日他们事先已经到场标好线,管道还被挖破的情况,极为少见。
而福州市自来水公司透露,自2010年6月至今,因野蛮施工,福州共发生162起自来水管道被破坏事件。
破管“黑档案”都有详细的公司名单和时间,记者查询发现,前天破管事故的两个施工方,福建长兴建设有限公司和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留下了“案底”。
2011年4月,福州市晋安区长春路,福州七建在施工过程中将一根200mm自来水管道挖破;2011年10月,长兴公司在福州台江远洋路施工时,将一根自来水管挖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