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月15日《重庆晨报》报道:重庆男孩小凌11岁时父母协议离婚,把价值数百万的房产给了他。3年后,父亲突然反悔,状告儿子要求撤销赠与。
小凌的父母大大小小一共有6处房产,离婚时全部给了小凌。经过专业机构评估,这些房产一共价值220多万元。但其实3年来,这些财产一直没过户到他的名下,都是作为监护人的母亲在帮他打理。
法院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法院最终驳回小凌父亲的诉讼请求。
调查:看似简单实则隐患多
在现实中,不少父母也遇到了类似小凌父母的情况。福州的张女士就认为,如果真的必须走向离婚,房产又不好分割的时候,将房产给孩子是最好的处理方式,这样谁也不吃亏。但相比女士,男士的想法却更复杂一些,福州的林先生认为,房产分配给儿子,看起来似乎很公平,但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是母亲的,也就是说母亲实际上拥有房产的处置权,这对男士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样身为男士的沈先生则认为,男人离婚再找一个年轻女人结婚的很多,一般也会生孩子,所以房产给第一个孩子,也是应该的,因为毕竟对孩子是愧疚的,希望孩子能过得好一些。同时,男人如果再婚,房产很难分配,所以给孩子是最好的方法。
据记者了解,类似的案例中,看似为离婚扫清了障碍,但实际上也埋下了隐患。如日前河南就出现一起案例,原先约定在孩子成年后将房子归孩子,但由于兑现周期长,作为监护人的父亲已经年老,不愿意放弃住了多年的房子,为此,儿子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兑现,最后胜诉。
律师:赠与后后悔难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孩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在双方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也就已经实现,房产是否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和赠与的效力。要解除赠与,除非三种情况: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案例中,小凌并没有侵犯父亲的权利,因此,赠与后,要解除是很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