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据国土部有关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的开发建设的国有用地。或者是已经开工的,但是开发商建设用地面积不满足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不满足投资总额的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上述的几幅地块,从拿地至今均一年没有动工,也就满足了开发面积不满足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不满足投资总额的25%的条件,是不是闲置土地,可想而知。”上述房地产协会负责人说。
而根据闲置土地一年不开发收取20%的闲置费用,以及两年不开发可无偿收回土地的规定,XDG-2010-24地块闲置费用高达1.72亿元,其他几幅地块的闲置费用也从几千万至上亿元不等。
“目前土地财政仍然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不会轻易做出收取闲置土地费用和无偿收回土地的规定,这会影响其以后的土地出让,此外这些土地的闲置大部分因拆迁问题,政府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说。
而南京房地产界一位业内人士认为,“拆迁问题导致项目开工时间延期,政府和开发商都有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未拆先拍的责任,而开发商也应该明白拆迁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当土地闲置时,开发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记者发现,每当土地由于拆迁问题导致地块不能交付、项目无法动工时,地方政府往往和开发商之间签订补充协议,以此来规避闲置土地的处罚,有的地块甚至签了两到三次的补充协议。
对此,上述南京房地产界业内人士认为,“这其实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来规避闲置土地的处罚,也是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采用的手段。这种做法有时候满足了部分开发商由于之前高价拿地,项目开发出来后没有利润,故意囤地的目的。但是严格来说,按照闲置土地的规定,如果拍卖毛地导致项目迟迟没有动工,那么签订补充协议延长项目的动工时间,同样可以被视为闲置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