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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7 16:10:47 来源:观点地产网 责任编辑:王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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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商置集团有限公司宣布,于2015年3月26日,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仲骏与成都物流及一间银行订立第三委托贷款协议,据此,上海仲骏同意透过银行(作为贷款代理人)向成都物流提供本金人民币1亿元的委托贷款。
公告显示,该笔委托贷款的年期由贷款借出之日起计两年,年利率为6.15%,用于为成都物流位于成都的物流基地项目发展作融资。
另据介绍,成都物流为FCL的非全资附属公司,FCL则是一间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并实益持有上海仲骏45.15%权益。成都物流主要从事物流基地开发建设、经营及租赁。
据了解,除上述委托贷款外,上海仲骏于此前还与成都物流及星隆苏州分别订立了第一委托贷款协议、第二委托贷款协议,据此。
对此,金地商置于公告中称,由于第三委托贷款连同第一委托贷款及第二委托贷款,均为上海仲骏与其主要股东FCL的附属公司与一间银行于12个月内(包含该第一委托贷款日期)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23条,第三委托贷款连同第一委托贷款及第二委托贷款须合并计算视为一项交易处理。
据公告显示,于2014年9月17日,上海仲骏与成都物流及一间银行订立第一委托贷款协议,据此,上海仲骏同意透过银行向成都物流提供本金2亿元的委托贷款,年利率6.15%,由贷款日期借出之日起计两年;或贷款方要求后一个月内(以较早者为准)偿还。
于2015年3月10日,上海仲骏与星隆苏州及一间银行订立第二委托贷款协议,据此,上海仲骏同意透过银行向星隆苏州提供本金4亿元的委托贷款,年利率5.6%,由贷款日期借出之日起计六个月;或贷款方要求后一个月内(以较早者为准)偿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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