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伟表示,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无论从完善税制的角度,还是促进房地产价格稳定的角度,开征房产税都是大势所趋。但从中国的客观现实来讲,开征房产税是一项系统工程,还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在重庆的房产税方案中,最大的问题在于高档房的界定。而上海的方案只针对新增房地产,这就意味着存量不咎,以往拥有数套房产的人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即便2012年8月,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但在重庆和上海试点之后,房产税的推广却一直雷声大雨点小,并没有向前推进。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以及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大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表述,房产税试点戛然而止。房地产税代替房产税成为中央高层全面考虑房地产相关税费的新思路。
在聂梅生看来,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的最大意义在于,房产税由一个陌生的税种引发了全民讨论,引起了关注,这为将来的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也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房产征税是一种趋势,房地产税立法并试点就说明房产税势在必行,并没有说要立法试点就错了。因为试点也是一种办法,立法后推行也是一种办法,不能因为立法而否定试点。”聂梅生说。
2020年后推广房地产税?
2013年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为房产税试点方向释放出新的信号—房地产税将取代房产税。
房产税和房地产税虽然只一字之差,但含义大不相同。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概念,与房地产相关的各种税以及整个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全链条中各种税之外的费,都可以纳入房地产税的视野并加以整合,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房产税作为房地产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在中央提出对房地产税进行立法之前,其改革就在上海和重庆高调试行。
“先试点还是先立法的争议不是小事,实质是对立法程序和公民财产的尊重。改革开放以来确实有摸着石头过河的传统,房地产税作为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税种,一定要尊重公民的财产权。”谢逸枫说。
聂梅生认为,虽然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的本意和最终结果都包括对居民住房的持有环节征税,但后者把土地问题放进去了,因此更具合理性和合法性。房地产税改革作为财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的方向是慢慢代替土地财政,降低土地出让金在房价中的占比,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新税种。“所以,我更推崇推行房地产税改革。”聂梅生说。
虽然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确立为我国法规体系中的税种,只是多年来对非营业性住房免征。但当时尚未进行房改,处于全国性的政策分房时代,个人住房凤毛麟角,和现在不可同日而语。而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恰恰是对这一条款的修正。也就是说,房产税是以前已经存在的一个税种,而房地产税将是一个新税种。
而对于房地产税推广的时间表,谢逸枫并不乐观:“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全国住房信息联网,然而现在这项工作的开展并不顺利。按照我国的立法程序,到2020年以前房地产税也只能纳入人大立法规划。也就是说,在2020年以前,我国的房地产税都不会再继续推广。”
聂梅生也表示,房地产税要等立法和改革成熟以后才能推行。在她看来,较之房产税,房地产税的很大不同是把土地问题考虑进去了,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税费都统筹考虑。“土地出让金一次收取70年,它是一种租金,而这个租金又体现到了房价里面,现在要以房价作为标准来按年征税,这本身就是个悖论。”
“我的想法是,已经预先交了70年的土地使用费要跟需要交的房产持有税形成一个替换机制,也就是说今后土地出让金在房价中的占比应该越来越低;而持有环节的房地产税越来越扩大范围和提高税率,这样可使房价逐步回归合理。”聂梅生说。
在聂梅生和谢逸枫看来,房地产税的落地至少还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一、完成立法,使征收于法有据;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住房信息透明化;三、资产评估体系完善,为征收提供技术支持;四、产权制度改革,解决70年产权期限的问题;五、要有老百姓的支持。
“目前,很多事情还处于待定阶段。未来房地产税收是收归中央还是下放地方,是由财政部主管还是税务总局主管,是覆盖城乡还是只是针对城市居民,这些分歧都将决定立法进程。”谢逸枫说。
(时代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