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对预售价格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备案。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行业对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
(二)对于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中高层及以下(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高层(即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超高层(即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
(四)强化合同意识,严格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形势,相应作出价格调整。地方政府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坚决制止“房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稳定。
五、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坚持租售并举、以租为主,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以巩固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适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石结构房屋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
(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台投区)管委会可以采取政府收储方式,积极稳妥收储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由政府回购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配建部分营业税按照政府回购价计算税基征收。
(三)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实行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台投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台投区)管委会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台投区)管委会可以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性贷款,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收储商品房,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人选购。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学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四)着力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通道。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台投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市、区)、开发区(台投区)要根据需要,在满足政策、技术规定前提下,引导房地产企业调整或改造原有户型,以适应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购买、承租商品房,要以采取发放货币补贴方式为主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可以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通过PPP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六、鼓励开发绿色住宅
(一)开发建设绿色建筑住宅小区,按以下规定计算,给予增加容积率奖励:一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0.5%计算;二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1%计算;三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1.5%计算。容积率奖励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组成部分。
(二)购买一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90%缴纳;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80%缴纳;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60%缴纳。
(三)鼓励开发建设、购买精装修商品住房,精装修部分各级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台投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制定。
(四)经验收未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奖励的计容建筑面积应按照原楼面地价3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优化土地供应机制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台投区)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避免商品住宅用地集中过度投放。
(二)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首期地价款在一个月内缴交比例不低于50%,剩余地价款可根据土地出让金额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出让金三亿(含三亿)以上、五亿以下的,缴款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出让金超过五亿(含五亿)的,缴款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
(三)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并征得住建、规划、人防、消防等部门同意,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分割办理若干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方便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分割后形成的宗地,如需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按规定办理。
(四)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要立足市场实际需求,科学把握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台投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五)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市、区)、开发区(台投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六)多渠道筹措房源。要及时总结地方经验,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七)各县(市、区)、开发区(台投区)要建立交地跟踪服务机制,加强对已出让的房地产项目实际交地情况的跟踪,增强履约意识,及时解决交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全面交地,切实解决企业受让土地后发生的拖延交地问题。
八、加强市场分析监测,提升住宅小区服务水平。
(一)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台投区)要建立市场异常变化、突发性重要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市场库存压力大的市、县要及时制定风险应对预案。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媒体广泛宣传我市中心城区的近远期规划,报道区域经济的发展动力与后劲,同时,宣传区域城市配套建设,特别是教育、医疗的配套建设情况,逐步引导购房人消费。
(二)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要科学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做到设施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完善住宅区配套条件,营造宜人的居住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台投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下发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 漳州市城乡规划局 漳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