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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不满楼盘降价闹纠纷 律师建议理性对待降价

house.fjsen.com        2015-02-06 11:02: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王海云        我来说两句

嘉宾讨论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李斌、中国消费者律师团胡钢律师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经济之声:楼市价格产生波动 ,消费者应该以什么心态面对?

李斌:我个人认为消费者应该有一个平和的心态。因为我们说它是商品,商品自然就会有根据市场的供需关系的变化,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根据信贷紧缩的情况,价格会发生波动,商品房除了居住的作用之外,还有投资保值增值的功能,消费者买房希望能够增值,这样能够获得巨大的投资利益,问题在于当我们选择了要买房的时候,对于楼市在买房之后的涨跌,我们都是难以预测,更无法控制的,所以我认为既然买房了,就不可避免要承担楼市下行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还是应该理性面对,因为没有法律的原因,只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这个是没有法律支持的。

经济之声:微信平台上一位叫做“东”的朋友说,如果能够举证购房的时候,开发商有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就可以索赔了。我们在杭州的新闻事件当中可以看到,消费者也举出了说当时开发商是捂盘惜售,所以搞的大家都很紧张,生怕没有房子了,所以着急去买,但是现在突然又冒出来这么多的房源,这种情况之下,从法律上来讲,开发商是否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胡钢:首先买房人要充分举证开发商存在这种欺诈行为,同时,商品房买卖的买房人如果是为了生活需要买房,一般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案中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价格变动,另一个是装修指标的问题。目前来说,我国极少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执行政府指导价格或者政府定价,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执行市场调节价格。在购房领域,大家都知道保障房是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而商品房一般都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当然在特定的时段和地域内,也有实行政府指导的情况,前一段时间,当时政府的调节方向主要是限高,现在个别的地方政府又推出了鼓励买房的政策,但是总体来说,还是实行商品房领域市场调节价的情况。市场调节价,本质的要求就是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变化,交易的价格、水平会上下浮动,这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每一个人应当清楚的现实状况。

另外还涉及到一个买房人提出装饰装修方面的情况,我查阅了一下2008年当时的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局联合制订的一个浙江省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的文本,这里面提到一条装饰承诺的违约责任,对商品房的方式、设备标准有一个明确的约定作为合同附件。精装修相对来说,它的材料、设备、品牌、产地、规模等等,也有明确的约定,这个示范文本同时有一个空白的内容,如果出现了违约的情况,房产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所以这一点来说,如果存在精装修房或者其他的装饰或者设备标准,安装方面的违约责任,请消费者首先要看一下合同中这一条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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