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se.fjsen.com
2014-11-24 11:20:26 来源:《中国经济和信息化》 责任编辑:王海云
我来说两句
首先,官员主政应当从“经济学思维”转向“法治思维”。十八大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法治思维引起了理论界和舆论界的广泛解读;但是人们缺乏对现有执政思维的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可以粗略地将官员从政的主导性思维归结为一种“经济学思维”,其在城市发展中的体现就是重效率轻公平、重发展轻治理、重硬件轻软件,建设工程、扩展城市才是硬道理。站在一座城市的沙盘模型面前,市长们常常会以投资家的眼光,心中涌起大干一场的冲动。
经济学思维并非洪水猛兽,但对于主政一方的官员而言,其推动城市建设的行为最终需要归结到依法用权、依法行政的评判上,法治思维才是官员立身之本、发展之维。从经济学思维转向法治思维,要求城市建设更强调整体公平,更关注个体权益。法治思维也不是不关注城市建设发展,只是需要执政者以法治思维去推动建设发展,时刻将法治所蕴含的科学理性、民主参与等价值纳入城建之中,更看重城市的自由、公平、和谐、权利、福利等,以实现一座城市的良性、可持续、公平地发展。
其次,政府决策应当从“实体人治”转向“程序法治”。城市建设中之所以出现诸多决策失误,根本原因在于决策者的实体权力过大,且缺乏必要的程序上的规制。防止决策失误,推进政府城市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重点应当改变决策中的“实体人治”模式,通过决策机制的程序化控制来强化决策的外在约束,走“程序法治”之路。法治的构建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程序之治”,因为程序能够有效防范实体权力的肆意妄为。
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决策,根本目的是公共利益,实现这种公益目的,就必须在程序上防范领导干部的主观主义、经验主义,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法治决策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透露,目前正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重大决策的程序也要法治化。这种将老百姓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法定化的努力,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实现对政府尤其是主政官员实体权力的有效控制,防止决策失误带给地方发展深度损害。
再次,责任监督应当从“软性约束”转向“指标控制”。对城市建设发展模式的修正,面临着极大的惰性障碍,要彻底改变这种路径依赖,重塑城市发展的法治化权威,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问责和监督。长期以来,对于官员“大拆大建”中存在的问题,只要官员自身不存在贪腐,一般都不会纳入具体的问责范围;相反,反映在城市面貌上的“看得见的政绩”,往往能够抵消官员行政的瑕疵。这种监督问责上的“软性约束”,也是产生城市建设法治基因缺失的重要原因。
现代社会,评价官员治理能力的重要方式,就是确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行为的效果进行考察评估,从中决定官员行为的责任后果。因此,城市建设模式的修正,需要依法实施“指标控制”,在此基础上进行可操作性的监督和问责。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对纠治那些为了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而乱决策的行为具有鲜明的针对性。通过不断健全硬性的考核评价指标,从行为的实际后果上确立对官员的责任监督,才能强化官员的内在约束,将城市建设发展思路、决策、方式等导入法治化的正轨。
| |
相关新闻
精品楼盘展示区
相关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