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中央不兜底地方债
课题组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地方官员认为,一旦地方债出问题,为防止地方债“太多而不能倒”和商业银行“太大而不能倒”,中央政府会出于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的需要而采取“兜底”措施。
地方债有其合理性,但部分由于地方政府对中央“兜底”的心态,这种“预算软约束”使得地方债规模膨胀迅速。
一些财税专家也表示,2008年4万亿刺激计划,中央宏观调控决策,地方政府进行资金配套,加剧了地方债风险的积累,中央政府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国务院43号文明确指出,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根据新修订通过的《预算法》,只有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批准额度范围内进行举债,且只能通过发行政府债券。
这在不少财税专家看来,管理得过于严格,地方政府自主权不够。课题组的成员之一,中南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陈志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不甚完善,管理水平也不够高的背景下,对地方债发债管理进行严格规定,是出于风险防范。但我国城镇化投资中,负担最重的是市县级政府,长远来看举债权可能会进一步放开。
陈志勇进一步表示,中央明确指出对于地方债不救助、不兜底,强调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也需要配套研究地方政府破产制度,需要有一套类似企业破产的制度安排。政府破产,并不是说政府消失了,而是要对现存的资产进行清算,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既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等。
报告建议健全地方债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地方公债法》,对地方政府举债的整体资格、报批程序、资金用途、发行规模、上市流通等作出详细规定,并界定上级部门、各级人大审议批准监督权限。研究制定《地方政府破产法》,从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应承担的债务风险责任,在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允许地方政府宣告破产,并规定债务重组及债务清偿程序,确定上级及中央政府在其中的责任。
负债大县数量会上升么?
至于地方债风险方面,报告指出由于我国土地、银行和大型企业都由政府掌控,政府还具有行政规制的权力,产生大范围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的可能性较低。
根据审计署报告,以债务率(债务余额占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和借新还旧率来考量,超过一定风险线的地方政府数量有所增加。如2010年底债务率超过100%的市级政府为78个,到2013年6月底这个数量增加到99个。
报告指出,层级越低的政府,财政收入中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资金占比越高,可灵活支配的财政资金规模越小。因此,若刨除这部分“刚性”支出,债务率超过100%的县级政府数量可能出现较大幅度上升。
除了上述财政风险,还有金融风险。审计署报告显示,银行贷款在地方存量债务中占比仍然最大,随着银行贷款的收紧,信托贷款、融资租赁、理财产品、BT等变相举债融资方式涌现。
报告指出,与银行贷款相比,信托产品的期限更短、利率更高,不仅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还会进一步恶化债务期限搭配,加大再融资风险,给地区金融安全带来隐患。
其中,由于县域经济总体薄弱,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不高,财政能力处于弱势且短期内土地缺乏足够的开发潜力;而且县级政府融资平台数量最多,占全部融资平台总数的72.4%,但其管理、盈利和资产规模质量相对较差,风险隐患最大。同时,县级融资平台贷款主要为当地金融机构、居民,地方政府若违约,会给地方金融机构造成大量不良资产,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报告推算出,截至2012年底,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约有40%来自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特别是城商行和农商行。报告指出,地方政府作为这些银行的主要股东,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比率更高,这类银行资产规模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差,受地方政府干预较多,可能成为未来金融风险高发领域和爆发点。
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
报告指出,债务管理应该遵守“黄金规则”和“可持续规则”。前者要求地方债只能用于资本性支出,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后者要求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和当年偿债额等指标占政府收入比重都必须控制在一个稳定和审慎的水平下。这些在新《预算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对于债务决策管理机制上,报告建议建立由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及权威专家组成的管理决策机构;同时还要建立地方债资金管理机构,用于统筹协调债务资金管理,跟踪审核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课题组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城市均有明确的偿债准备金计提规定,但很多城市均存在计提不足的现象。报告认为,未来应该确定项目解缴作为偿债准备金的主要来源,以保障偿债准备金筹资渠道的稳定性和对应性。
陈志勇表示,所谓项目解缴,是指项目运行产生的资金流,如一个公路项目,可能会产生收费收入,应该从收费收入中计提部分用作偿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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