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赵阳介绍,从2014年6月全国数据来看,全国流转耕地面积3.8亿亩,占全部承包土地的28.8%。其中,出租和转包方式(非自耕农方式)占78.6%,完全转让承包权方式占6%,再次转让方式占3.2%,即是说实际上三权分离已经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状态,经营权不在承包者手里这种现象占比较大,涉及大概26%左右的农户,三权分离现象已经客观存在。
土改的核心:如何解决经营权的担保抵押
十八大后,在中央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讲话中提到,“稳定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稳定承包经营权,放开搞活经营权”。
“经营权放开搞活的核心问题是要解决抵押、担保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表示。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更加强调农用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农民不允许直接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
虽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抵押,但是农民自己若不种地,而是将土地转包给他人进行经营,即将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分拆出来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受让的经营权能否进行担保抵押?这一问题在法律上并不明晰,也成为此次土地改革的核心。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作为起草组成员之一,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赵阳在讨论中表示,虽然现行法律规定承包地不能进行抵押,同时《担保法》第75条规定债权、股票等可以用来质押,即经营权的收益权可进行抵押,但第74条同时又规定,质权和债权不能同时存在,质权消失的同时债权也消失。因此,难以解决抵押融资的问题。
赵阳同时也提出,承包经营权不允许抵押,但其派生出来的经营权却允许抵押。反映到现实中即是这样一个困境,农民不能将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但其转包给他人之后却又允许抵押了,这似乎难言合理。
“假如农民将土地转包给自己,是不是就可以做抵押了?”赵阳设问道。
甘藏春表示,承包经营权已明确为用益物权,那么经营权到底是债权还是物权呢?假定只是债权,那么抵押、担保便在法理上说不通。抵押的到底是什么,应该在经营权权能上进行更细致的划分,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的民法和物权法理论。
“土地所有权权能的配置、分化和细致,是下一步改革的唯一出路。”甘藏春总结道。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刘守英也表示,必须通过集体所有制的深化改革,重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权利体系,为农民提供完整的、权属清晰的、有稳定预期的土地制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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