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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5 09:41:2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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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海峡导报8月15日讯 “闽八条”正式发布一周之后,备受关注的厦门相应实施细则终于出台!昨日,厦门市长刘可清主持召开厦门第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从今日起,厦门岛外四区不再限购,而岛内仍继续“限购”(非普通商品住房除外)。至于购房入户,厦门仍将维持去年12月10日起执行的现有政策不变。
实施意见从今日起执行,政策有效期1年。
关键词 普通商品房认定
不再以300万元总价来界定
根据省住建厅“闽八条”的相关规定,厦门调整了关于普通商品房的认定标准。厦门实施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符合这两项指标的属于普通商品住房。
也就是说,在厦门,普通商品房界定将省略住房交易价格这一指标。此前的界定标准是:岛内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岛外单套总价在220万元以下。
而契税减免政策,仍将按厦门现有规定执行。
关键词 限购
岛外不再限购 岛内普通住房继续限购
在“闽八条”允许厦门可放开限购后,厦门是否会解除限购,成为厦门楼市的一大悬念。
而昨日研究通过的相关意见,揭晓了这一悬念:岛外四区不再执行限购措施,岛内非普通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也不再限购。
岛内普通商品住房则继续“限购”,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岛内拥有1套住房的,在岛内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在岛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岛内普通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次在岛内购房的,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
关键词 免征营业税
新建商品房“购买时间”认定有变
对于二手房交易,厦门昨日出台的实施细则也明确: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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