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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4 17:23:40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户籍在汕头的刘先生花了近百万元购买“地一大道”商铺,在合同中预计开业的“2012年6月”过后的一年半后,他向法院提出起诉,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商铺使用权为由,要求开发商退款。不过,刘先生的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其不属于商业买卖和租赁关系,且“地一大道”开发商与虎门镇政府签订合约,约定人和享有人防工程40年的使用权,而这一使用权乃是从“地一大道”开业期算起,也就是说,在开业后,开发商才开始算商铺的使用权。
合同中也有约定自“地一大道”开业算起的条款,而刘先生认为的交铺时间只是“预计时间”,目前,“地一大道”仍在施工,其仍可以开业,开发商并没有构成“根本性违约”,刘先生在“地一大道”开业后,依然能够享受40年的商铺使用权,因此,法院驳回了刘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人防工程权属制约投资
记者就消费者的请求咨询了某律师所的黄律师,他也认为,根据当前的合同约定来看,“地一大道”的投资者确实有落入开发商合同“陷阱”的嫌疑。
他分析称,合同中关于交铺的时间加上“预计”的定语限定,且合同条款有自“地一大道”开业算起的条款约定,这就让商铺使用权移交时间不定,“合同核心是开发商将人防工程40年的使用权售卖给了投资者,只要“地一大道”能够开业,合同就需要履行,至于开业时间,投资者只能等待开发商的进度。”
黄律师说,实际上,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不明,在人和商业操盘的“地一大道”人防工程商业项目来看,其售卖给投资者为人防工程改造而来商铺的使用权,投资者没有商铺的所有权,投资者投资人防工程项目需谨慎。(记者/何明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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