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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16:11:3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荔城区法院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黄锦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截至目前,石材厂未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也未拿到分文补偿,安置地更不知在何处。
黄锦春介绍,荔城区给石材厂的补偿为69万元/亩(含土地和地面建筑物),同片区相邻的侨发鞋业27亩工业用地连房屋评估 2300万元,赔了4200万元并获得60多亩安置地;黄金模具约10亩也得到2000多万元补偿,补偿明显不公。最高法《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向荔城区法院发去了采访函,但未获回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和屋内物品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莆田市住建局《裁决书》亦如此要求。但指挥部既未盘点造册,也未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黄锦春说。
对此,荔城区政府及指挥部在给记者的回复中均给予否认,并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执行”。
对此事件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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