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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2 10:51:16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购买抵押房50万换来一纸空文
【案例】
2014年4月,蒋雅雯与郭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两厅两卫的房屋转让给蒋雅雯。蒋雅雯依约预付50万元房款后,前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中,才知道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只是缴清了40万元首付,余款95万元采取的是按揭支付,房屋不仅已经办理了他项权证,而且实际抵押给了银行 。 如 果 蒋 雅 雯 要 想 完 成 过 户 手续,就必须付清郭某所欠的95万元余款 。 而 郭 某 已 经 携 款 远 离 所在 的城市,甚至没有给蒋雅雯留下有效的通讯方式或地址。也就是说,蒋雅雯陷入了既难以索回房款,且除非满足银行的要求,又难以获得房屋的尴尬境地。
【分析】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本案所涉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决定了蒋雅雯要想实现自己的过户目的,也就只能“代人受过”并还清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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