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困惑并期待答案。近日,记者就读者购房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答案整理出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市民王先生:请问商品房在售需要公示哪些证件呢?
回复:商品房在售需要公示的资料有:五证公示、房屋价格公示、销控表公示、预售方案公示、商品房销售办法、预售办法公示、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示、限购文件公示、维修资金缴存告示牌、节能减排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公示、POS机)、代理销售委托书公示。
市民张女士:收房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回复:交房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进行,《房屋面积分层分户测量报告》并非交房的验收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实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交付住宅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如开发企业违反规定交房,您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反映,您也可依据双方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企业违约相关责任,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市民周先生:我2012年10月份在长安区购买了一套住房,首付四成。事前不知道该楼盘没有预售证,当时开发商说预售证在2013年8月下来,可现在已经过去大半年了,预售证还没有下来。打电话询问,开发商说可以退首付但要扣我2万元的违约金。我只有付款的发票跟当时签的一份认购协议,我算违约吗?
回复: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开发企业的违规销售行为,可以向长安区房管局投诉。
市民牛先生:请问二手房过户流程是什么,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材料有:1.转移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买卖合同;5.申请人(卖方)婚姻状况证明(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核对原件),或登记机关根据需要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表;6.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7.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时,监护人应提供经公证处分的房屋系“为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书面保证;8.涉及未成年人的房屋时,其监护人需提交监护公证书;9.外籍人士(含香港、澳门、台湾)购买的须出具西安市涉外房地产审批意见书;10.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或房屋分户测量图、配图说明、房屋四至墙界表等;11.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核档证明);12.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办理流程:受理—录入—扫描—审查—审核—移交产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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