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查询,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个人查询和复制,另一种是权力机关查询和调查。肯定的是,相关权力机关的查询方式,会严格恪守相关法律规定,并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个人隐私一般不会面临被侵害的风险。然而,对于个人查询而言,虽然也设置了相关的门槛,但主要是针对查询的程序和环节,对于查询之后的个人隐私保护,则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如此,诸如个人身份信息、工作生活信息等,则极有可能面临被泄露的窘境。其实,像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都采用限制性查询房屋等级信息制度,而不是将涵盖个人隐私的信息全部透明化。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的经验,也为我们如何做好“以人查房”,提供了借鉴性范本。具体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在强力反腐的基础上,做好配套的个人隐私保护规定,避免因反腐而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除了针对诸如房屋等不动产的查询之外,还有必要完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将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财产也装入透明笼子中,不给贪腐官员财产留下遁形的可能性。
坦白而言,制度设计需要反复酌量和思考,承担反腐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双重重任,“以人查房”已经迈出了关键一步。接下来,亟须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将官员财产置于阳光下,从根本上堵住暗箱操作的空间和途径,才能体现出制度制定的初衷和目的。
刘建国
建议
配套措施应同步跟进
《不动产登记条例》强调“依法以人查房”,并在第6章第72条中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可见,放开“以人查房”,是有条件限制的,如果在“以人查房”过程中,不具备这种“条件”,或超越了这种“条件”,就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使“以人查房”突破了法律底线。
因此,一旦“以人查房”得以实施,加强对个人住房信息的保护,除了公众应“依法以人查房”、平常应增强个人信息自我防范意识之外,有关部门、特别是房管部门,也要自觉担负起替个人房产信息保密的社会之责,不给非法“以人查房”可乘之机。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公众包括房产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实施有效保护。也就是说,针对“以人查房”,仅凭《不动产登记条例》进行依法规范,是远远不够的。更何况,条例对于侵犯房产信息之外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没有约束力。
可见,实行“以人查房”,首先需要配套措施同步跟进。也就是说,一旦《不动产登记条例》及“以人查房”开始实施,“以人查房”管理细则,也应该同步实施。管理细则不仅要明确“以人查房”的必要条件、程序、范围等,还要明确对违法“以人查房”的惩戒措施。比如,对公民个人房产信息的查询、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制定详细规定;在信息查询的源头方面,对查询主体设定门槛,规定必须在事先履行核准和登记程序等;同时,实行群防群治,完善举报机制,强化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特别是,若要确保“以人查房”依法进行,尚需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通过建立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侵害补偿和惩罚机制、设置监督机构等方式,为个人信息上一道“保险栓”。
张西流
评判
厘清查人的特指界定
虽然公职人员与普通公民一样当然享有隐私权,但是政府官员的权力是为公众服务的,其权力一旦形成和被掌握之后,就很可能异化为民众利益的对立物。因此行使权力的国家官员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否则受损的只能是公众的利益。
一个官员包括其资产额度在内的私人信息具有公共意义,因此官员一些私人信息必须为公众掌握,尤其不能隐蔽其财产,否则就意味着侵犯了公众的知政权。但应该看到“以人查房”不能是所有人。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房产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牵涉到个人隐私,理应得到保护,除非法定权力的必须否则官员这些人群的房产查询渠道,应该与公众有所区别。
长期以来,“以人查房”都受到严格控制。2006年,住建部出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采取的是限于一定条件下的“以房查人”方式。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明确规定除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可查询外,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
应厘清“以人查房”有所特指的界定。笔者以为,“以人查房”的“人”,应该是有所特指的。“以人查房”,不能是所有人。一方面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决定了对官员“以人查房”的法定许可,而对普通百姓来说,又是有所区别,百姓的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条例》第74条给予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单位以及工作人员需对不动产保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提供查询服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这些看上去有所矛盾,需要进一步厘清。避免给人产生一种误解——“以人查房”是人人都要被查,人人都可以被查的个人隐私随时可以曝光的担忧。
吴玲
■三言两语
●需要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比如如果出现违法以人查房的行为,就要有响应的惩戒措施才行。
——张静革
●看看吧,是否能真正起到作用,难以乐观啊。
——冯志超
●既然房产腐败严重鲸吞了社会公正,损害了行政公信力,就应该受到制度约束和惩罚。
——刘志伟
●反腐就应该以房产公开为突破口。
——张亮亮
●“以人查房”将在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侯非
●虽说利大于弊,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要得到保障。
——杨君
●以人查房,当然有弊端,可是能起到严惩腐败的作用,我们就赞成。
——王向东
●强烈支持,看看“房姐”、“房叔”层出不穷,“房产腐败”已成为腐败重灾区。
——马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