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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16:06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为了让更多市民了解住房公积金,解决市民对住房公积金的疑问,《南方日报·清远观察》特派记者连线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为市民和中心搭建一个交流平台。如果你对住房公积金有任何疑问,或想认识、进一步了解住房公积金,欢迎将你的问题发送到nfqygc@126.com(注明“连线公积金”),或新浪微博@南方日报清远观察,你来提问,我们跑腿,帮你解答,为你提供公积金最新资讯。
◆市民周小姐
我是3月份进入新单位的,并且当月就将公积金转到新单位。4月份开始,新单位就开始正常帮我缴纳公积金。但4月末,前单位给我电话说3月未扣款成功,要求我先转回原单位帮我补缴再转出。因此,我想了解一下,原单位要怎么帮我补缴公积金?
中心回应
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公积金给予补缴。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就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一笔住房专项储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二者缴存的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就是职工的一项住房工资。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且单位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本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1993年7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市管理中心可依据市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市民黄小姐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中心回应
与银行存款要付给存款人利息一样,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支付利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于每年6月30日结息,上年6月30日前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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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月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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