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3日获悉,台江区政府已同时出台《关于福州市苍霞地块旧屋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和《关于太平汀洲、原文化宫预留地旧屋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至5月3日。
“无证”营业性用房如期签约可“转正”
记者了解到,此次苍霞、太平汀洲地块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两份《告知书》对营业性用房的征收补偿给予了明确: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可依据规定进行补偿,反之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经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其征收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用房面积的3倍。
同时,两份《告知书》规定:在1984年1月5日之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期间,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在1990年4月1日至2004年10月26日期间,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产权调换期房过渡期为3年
据了解,两份《告知书》目前对产权调换的现房的房源还未确定,但对进行产权调换的期房给予公示:“太平、汀州”地块安置房、“霞镜新城”、“浮村新城”、“联建新苑”。以上房源均为毛坯房,给予安置房内部隔墙一次性补偿及卫生洁具补偿,补偿标准为80元/㎡。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因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回迁的,征收部门应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过渡费。
签约期限内搬迁可获补助
两份《告知书》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6种情形将获补助:
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权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15元/㎡计算,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确权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若区位补偿评估价格不含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的,对被征收的成套房可另外给予420元/平方米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作为搬迁奖励;
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予以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的不适用本规定。
此外,两份《告知书》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
两份《告知书》还明确了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即凡是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福州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