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泓铭:在总结了此前十年中央对于房地产工作的经验教训后,有些好的做法我们可以延续下来,也可以在新的角度进行探索。
我们提议新政府对于房地产调控能从需求出发去解决,房地产的需求我们认为可以分成三类区别对待。对于住房自住需求,调控的基本思路应为鼓励;而对于住房他住需求,也可称为积极的投资需求,调控的基本思路应为允许;对于住房无住需求,例如消极的投资行为,调控的基本思路应为抑制。
而在供给的环节,可以有区别地适度扩大供给,对普通型中小套型住房供给要实行鼓励,而对于改善型中大套型住房,政府的供给要实行允许、豪华型大套型住房供应要实行抑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新一届政府在调控的手段上,可以比之前更加灵活一点,对于市场行为,房地产调控还是需要以经济手段为主,这里面就包括稳定的税收、灵活的信贷,而后让行政手段为辅殿后,要以房价控制为核心展开。
不再实施全国统一的房地产调控举措
记者:具体操作层面上,中央与地方对于房地产的理解其实是不同的,区域市场与全国市场都有差异性,这也是总理提出分类调控的背景,所以这个管理过程之中,央地关系应该如何梳理?
张泓铭:在房地产调控理论确立以后,在实施中也应当把握一些主要的实施策略问题,具体的操作层面,也是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现在大家都在谈及要建立房地产政策的长效机制,事实上,长效机制要和短效机制的结合来运用。一方面抓紧长效机制的研究、制定、试验和推广,另一方面根据现实需要,对住房市场严重的趋势性问题,采取或加强临时性措施。这才是两全之计。
第二,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需要进行梳理,尤其在分工的问题上,中央政府只提出调控的目标,并提供调控条件,不喊调控口令;而在地方政府实施调控行动之中,具体去落实中央规定的要求。
像过去10年的房地产调控,政府喊一个口令,全国齐步走;现在是有变化了,是分类调控。市场过热的地区,温度要降低,市场过冷的地方,保持稳定,不是全国一个齐步走、统一的一个做法。
除此之外,中央对于地方权力,应明确规定允许地方政府在特殊条件下采取行政手段等方式,以及地方政府主动调控住房市场的权限。
除了严重的全国性房地产普遍问题,中央政府应不再实施全国统一的房地产调控举措。简言之,中央只提出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并提供调控条件,但不喊调控口令。至多,在需要时向特定的地方发出调控行动的提醒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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